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

编辑:南琪 浏览: 47

导读:为帮助您更深入了解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小编撰写了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遗赠辩护律师费用,官司辩护律师费用,工伤赔偿律师咨询工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费用等6个相关主题的内容,以期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观点深入阐释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希望能对您提供帮助。

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老铁们想知道有关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解答吗,相信你通过以下的文章内容就会有更深入的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跟着我们的小编一起看看吧。

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

故意伤害罪案频发,涉嫌犯罪的被告需要安排合适的辩护律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许多人因为财力有限而无法支付高昂的辩护律师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辩护律师费用作为遗赠的一部分来解决这一问题。

遗赠辩护律师费用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并不鲜见。它主要通过遗嘱来实施,被告可以在自己有财力的情况下,将一部分财产留给自己认可的辩护律师作为报酬。这样一来,被告能够获得专业的辩护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被告,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合适的辩护律师能够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辩护策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益。辩护律师费用的支付源自被告个人资产,不会对社会福利产生负担。

遗赠辩护律师费用也需要建立一些相应的制度和规则。被告应当确保自己的辩护律师是合法执业的,具备高水平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被告应当在确定遗嘱时考虑清楚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其他遗嘱受益人的权益,确保公平合理地进行遗赠。

在实施遗赠辩护律师费用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一些国家规定了辩护律师费用的上限,以避免被告滥用权益。也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管理遗赠辩护律师费用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遗赠辩护律师费用是一种能够解决被告经济负担问题的有效方式。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体实施中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则和制度。我们期待这一制度能够在保护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

优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二审)辩护词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苏顺平的委托,指派胡瑾律师担任 苏顺平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二审的辩护人,现在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苏顺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证据不足。(一)关于苏顺平使用凶器的长度与特征问题1、苏顺平交代自己使用的刀具为“黑色的刀柄,是折叠的水果刀,长有15厘米。刀尖比较锋利。”(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苏顺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5页)2、韩索来么乃证实,“是一把弹簧刀,刀刃长约10公分,刀柄好像是木头的。”(见公安卷第103页,2008年10月11日韩索来么乃证词)3、苏顺清证实:“问:是什么样的刀?答:一把水果刀,黑色的,10公分长左右,折叠的那种,我看见是单刃的。” 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苏顺清第一次询问笔录)4、2008年11月18日苏顺清证实:“问:刀的形状特征?答:刀是折叠的,当时我捡起刀的时候刀是合着的,刀身长约10来公分,刀柄颜色我没有在意。”(公安卷2008年11月18日苏顺清第四次询问笔录)辩护人认为证人与被告关于凶器长度、种类的描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二)关于凶器的宽度问题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公物鉴法字[2008]第047号)关于凶器的宽度鉴定为2.5CM。但是苏顺平与苏顺清都在刚才的庭审中明确肯定,刀刃的宽度不足2.5CM。与司法鉴定明显不同。(三)关于凶器的去向苏顺清交代:“我看刀掉在地上了,就捡了起来,喊他们一块跑了。跑到上海华联超市和回民拉面馆那条线西侧的红旗小区时我听见好像有警车的声音。我害怕就把水果刀扔到小区里的一个垃圾箱了。”这里,如果苏顺清的关于刀具的交代如果是真实的话,苏顺清在公安机关作上述交代的时间为2008年10月11日14时15分至10月11日15时45分,他们打架的的时间在11日的凌晨。即使凶器找不到,扔刀现场也会留下血迹。相隔半天的时间,马鞍山本来就是小城市,即便是刀被垃圾车运走,垃圾车肯定有固定的倾倒地点,作为本案的重要的证据,怎会找不到呢!!!公安机关最起码应该提供到垃圾倾倒地寻找。(四)关于受害人的伤口1、苏顺平第一次交代,其在受害人的肚子上“总共捅了受害人三下。” (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苏顺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4页)2、苏顺平第二次交代:“这时个子稍高的男子当时面对我,我就朝他肚子上捅了三下。”(公安卷2008年10月12日苏顺平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页)3、苏顺平第三次交代:“这时我放开那名被我勒住脖子,个子中等的男子,用刀朝他肚子上捅了三、两下。”(公安卷2008年11月5日苏顺平第三次询问笔录第4页)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公物鉴法字[2008]第047号)对伤口坚定地结果为:“上述创口符合系锐器在创道内连续二次刺击所致。”上述证据之间明显存在矛盾。(五)关于受害人受伤后的去向相关证据证实,受害人受伤后自行乘坐出租车离开打架现场。110接警记录证实,12分钟后被一出租车司机在红旗路北湖公园发现。12分钟在深夜人员稀少的情况下,出租车可以行驶几十公里。为什么受害人不去医院救治。司机在发现受害人时,受害人还能说话!基于死刑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可见,在死刑案件证明上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统一标准,也是最高标准。辩护人认为,死刑案件要求比一般案件更高的证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疑点重重,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关键证据缺乏,认定苏顺平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证据不足!二、即便本案一审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也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严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一致等刑法的基本原则,二审法院应该予以纠正。《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仅要考察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苏顺平的行为不论客观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不符合刑法对死刑设定的条件。1、从客观危害方面讲,苏顺平用刀伤害受害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受害人的死亡的原因是“外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也就是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外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外伤是苏顺平用刀捅伤受害人造成的,但是受害人死亡形成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是包括了捅伤和没有及时治疗等综合原因造成的。仅仅是苏顺平的用刀捅伤,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在捅伤受害人时,苏顺平的力度和激烈度都是有节制的。刀数是三刀,深度都有限!2、从主观恶性方面讲,苏顺清属于激情犯罪。苏顺平是酒后在朋友的受到伤害时应朋友的邀请才参加斗殴的,没有犯罪预谋;其随身携带刀具的目的不是打架斗殴而是吃水果;其是在面对两个人的围攻不能自救时才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受害人的;拿刀的目的也是准备“吓唬吓唬对方。”(见苏顺平《亲笔供词》)3、受害人自己对其死亡结果的产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一、受害人受伤后自行乘出租车离开打架现场,其他人无从救助,延误了治疗,这是受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因为根据法医鉴定,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其二、与王新年打架的原因是受害人的挑衅行为:当别人多看他几眼后,其责骂他人,无端挑起争斗。其三、在打架现场,苏顺平面对两人的攻击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受害人后,受害人仍然仗着人多势众上前进攻苏顺平。由此可见,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4、苏顺平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应该视为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我局民警通过走访在马鞍山市中心医院骨科病房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公安机关在抓获苏顺平并不知道苏顺平就是刺死本案受害人的凶手,更不知道苏顺平用水果刀两刀刺死受害人等本案的关键证据。苏顺平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该视为自首。5、苏顺平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苏顺平的审查,我局民警确定了同案犯苏顺清、王新年的身份。”由此可见苏顺平有立功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事实不清。被告人苏顺平并非罪大恶极,本案属于激情犯罪,苏顺平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二审法院应该减轻对其处罚。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苏顺平为有期徒刑。辩护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2009年12月22日

遗赠辩护律师费用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公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注意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

官司辩护律师费用

打官司时律师的收费按照财产诉讼案件在1万以内的收取50。案件金额数目越大的,缴纳的律师费用越多。律师在计算律师费用应与委托的当事人协商办理,确定最终的律师费用后,办理案件的辩护工作。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打官司选择法院有讲究

用户需要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住所地指的是公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就医的除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伤赔偿律师咨询工伤律师

律师解析工伤纠纷需要了解的问题:1、先治疗将事情委托代理,然后对工伤进行认定和鉴定,最后确定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进行索赔,不赔偿的可提起诉讼赔偿。2、申报伤残鉴定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保险赔偿。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刑事辩护律师费用

本人就是一名律师,最适合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相关省、市《律师收费服务标准》结合具体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资深度等和律师协商确定。刑事案件代理费要具体看情形,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案件所在地方、涉嫌罪名、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办案花费时间、律师名气大小等,案件不同、情况不同,收费也不一样,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具体要与律师协商。刑事案件律师收费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做风险代理;

2、不能以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

3、签订代理合刑事辩护律师也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4、刑事案件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就是三个案件,根据收费相关规定,一般只能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代理,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收费,而不能将三个阶段一起收费。三个阶段一起收,当然也可以,但要给委托人讲清楚,并在委托协议里面作出明确约定。

至于每个案件具体收多少,要与律师面谈,看律师的谈吐、知识、能力,承办过的案件、名气及资深程度等方面而定。我的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20000元。(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办案单位交纳的鉴定费、资料查询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异地办案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实际的花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定数额包干。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律师(遗赠辩护律师费用)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