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罪辩护律师(律师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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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罪辩护律师(律师辩护律师)

在司法制度的运行中,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辩护律师被委派为被告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本文将讨论在偷盗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角色以及他们如何履行职责,确保每个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辩护律师的首要责任是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他们必须仔细审查案件的细节,了解证据的来源和可靠性,并与被告人合作收集证据。辩护律师还必须确保所有法律程序都得到正确的执行,如侦查过程中的审讯和逮捕。他们要确保任何搜查都是基于合法和合理的理由进行的,并且检查调查人员是否遵守了程序。

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意愿得到尊重。他们需要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目标和愿望,并将这些传达给法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合适的策略和辩词来满足被告人的期望,比如寻找可信度低的证人或提出合理的辩解。

辩护律师还要扮演一个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角色。他们必须强调任何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质疑控方的证人证词,并提出反驳的论据。辩护律师可以利用各种法律技巧和手段,如交叉询问和引用先前的案例,以支持他们的辩护词。他们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有力的辩护,使法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辩护律师还应该提供给被告人精神上的支持。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会面临许多压力和焦虑。辩护律师应该与被告人保持紧密的联系,并提供积极的建议和鼓励。他们可以帮助被告人理解法律程序和结果,并提供情绪上的支持。

偷盗罪辩护律师在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包括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满足被告人的期望,为被告人辩护,并提供精神上的支持。通过履行这些职责,辩护律师确保了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客观性。

偷盗罪辩护律师(律师辩护律师)

17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退赃可以从轻。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从轻的话,也估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结果还要看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2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3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5 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 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找无罪辩护律师

为什么很多案子律师想做无罪辩护,都失败了?近几年法制日趋完善,大量形成冤家错案的条件基本不存在了。制度上日趋完善,办案人员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各个环节都在尽力避免形成冤假错案,凡是到了法庭上的案子,基本是已经经过了无数的排错审核步骤,除非这些人都想出错,否则一般是到不了这一步的。如果有人玩忽职守造成错案,将来会终身追责的。 律师也不是想做无罪辩护,而是当事人想做无罪辩护,而律师是收费干活,当事人这样想,律师当然是尽可能地找证据做无罪辩护,以便多收点代理费。如果当事人无论什么结果都能接受,相信律师是不会自讨苦吃、自找麻烦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证据上有根本性的颠覆,确实够不上有罪指控,公安、检察院完全疏忽了关键性证据,而导致定性错误。这种案子基本是可遇不可求,未必是律师水平有多高,而是侦查机关有多失水准,检察机关又有多疏忽,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律师能够代理成功一起无罪辩护的案件,好几年里他都能吹牛皮、拿来做宣传了。

现实生活中,很少出现公、检、法一审、二审、再审,多次审判程序后,改判无罪的案件,现在我们看到的那些媒体热议的案件,大多是发生在较早年代,那时候侦查技术不够发达,在法律适用上有点倾向“命案必破、有罪推定”的思维,这也是原来我国刑法常被诟病的原因。

但现在司法环境已经好了很多,对这些重案要案,承办人都非常慎重,毕竟关系重大,而且案件质量是终身责任制。在这种情况下,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而负责任的律师通常也会建议你做罪轻的辩护,或者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越是鼓吹自己能包你无罪的律师,你反而越要留个心眼,不能一味相信这种承诺,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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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律师

法律分析:辩护律师指的是刑事诉讼中受被告人委托或经法院指定,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正当辩护,不得肆意捏造事实、曲解法律,作非法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是否明知客人有罪都要当他无罪帮他辩护呢? 如果你是个坚守法律的律师,你就不可以这么做;如果你是个讲求名利的律师,你就可以只顾著自己打赢官司就行!其实在律师看角度看来,犯罪不犯罪很多时候是个相对的概念,你认为犯罪,或者别的律师有自己的观点认为不犯罪。如果真是证据明确是犯罪,你也无法辩他无罪啊!但是可以辩他罪轻! 律师明知己方当事人有犯罪事实仍做无罪辩护是否有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由被告人决定,辩护人只能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根据案情可以作有罪或无罪辩护.2,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被告人胜诉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3,有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做有罪但是罪轻的辩护.结果当然是被判决有罪,但是,罪刑可能会从轻或减轻.4,粗看上去无罪辩护比较好,但是,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有罪辩护对当事人更有利,这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是控辨双方博弈的结果.5,在美国控辨双方为了获取各自的利益,避免风险经常达成合法的诉辨交易,让罪犯承认罪行,控方降低控诉刑罚.因为任何国家的审判法官都不能超越控方的诉求,自己加重刑罚.6,有罪或无罪的辩护也是一种博弈,正常情况下,被告人供认证据确凿或比较难辩解的罪刑,法官可以酌情在法定刑区间内从轻处罚.如果罪行确凿,被告人还一味辩解,肯定会被重判,被认为认罪态度恶劣.所以,不能说有罪辩护比无罪辩护不利. 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是否能继续作无罪辩护 按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辩护人是有权按自己的意思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而作无罪辩护,并不会因为被告人认罪而作认罪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是否应为死刑犯做无罪辩护 律师是否应为死刑犯做无罪辩护,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来判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作为辩护律师,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一味地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这样不但有违律师职责,而且可能因此而失去了为被告人进行不适用死刑的罪轻辩护的机会,最终也起不到辩护的效果。 辩护词有罪无罪是否可以同时辩护 这可不是左右逢源证据不充分就是无罪证据充分,是有罪只能用其一,不能共存 盗窃罪无罪辩护律师 答:盗窃罪只要被起诉了,说明人赃并获,想做无罪辩护一般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敢说一定无罪辩护。与其你一味奢求无罪辩护,不如找一个好律师做罪轻辩护。盗窃罪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只要律师请的好,辩护点找的好,轻判甚至不用坐牢都是可能的。就重庆来说,办理这种刑事案件最擅长的我想应该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了,因为他们是重庆唯一的一个专门代理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他们代理过的盗窃罪案件也有几百件了,经验丰富,专业过硬,找他们没错的。 抢劫罪无罪辩护律师 如果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可以聘请律师无罪辩护。抢劫罪,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法庭能不能判有罪 这是一种偏见,不正确。律师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制度。具体的职责我国律师法有专门规定。律师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第一、是有罪和无罪的辩护,这就是平常人们说的你到底是有事还是没事。第二、是此罪与彼罪的辩护。通俗的讲就是你犯的是哪一条,是这一条还是那一条。第三,是罪轻与罪重的辩护。就是说你犯的事情是大还是小。第四、还有就是帮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就是说为被冤枉的人讨回公道。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律师能否不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而作罪轻辩护 刑事犯罪的辩护律师是可以按照自己对案情的理解和把握选择辩护策略的,但是要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会解除委托,建议还是和当事人做好沟通,确定辩护策略 如果明知被告人有罪,还会为他辩护吗 有种辩护叫有罪辩护,事实上大多数辩护都是有罪辩护,无罪辩护并不多。

辩护律师辩护

法律解析: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 律师 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 证据 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 辩护人 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 诉讼 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律师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帮助被告进行辩护,但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是有权利要我多名辩护律师的,只要合法就可以慎得法院的同意,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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