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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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加强交通事故责任的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坚持“先救治、后处理”的原则,保障伤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客观,不得有私人恩怨、报复等因素影响。

第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注重调解,依靠当事人自愿,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判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交通事故的定义

第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拖拉机等交通工具。

第三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留现场,并及时报警或通知交通警察、道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时,应当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并在三日内向法律机关送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调解,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管理部门,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部门。

第四章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十五条 在交通事故中,应当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和事故发生前、中、后的情况等,认定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遵守道路交通信号,不得违章行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证刹车、转向等机件齐全、有效,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第五章 交通事故的赔偿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的程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并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费。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据财产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的赔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十三条 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被诉讼人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当事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