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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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第三条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解决,同时尊重交通事故当事者各自的合法权益和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民众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完善交通设施设备、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条 要认真及时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工作,采集证据材料,明确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条 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应当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鉴定认定。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事故责任的一方应当向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单位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车辆、财产损失等。

第九条 对于涉及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应当优先处理,并根据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处理。

第十条 损失赔偿应当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社会赔偿能力,不得低于最低保障生活费和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表中的赔偿标准。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处理,达成协商并签订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自愿签署,代表当事人签署的应当是经过授权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 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将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受理交通事故处理时,应当先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申报表,核实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损失情况。

第十五条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自愿协商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六条 处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管理及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及时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处理程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执法监督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问题,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